[摘要] 关于婚前买房,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2.从“无房不嫁”到“女性独立”?
主持人:在如今婚姻法解释明确的条件下,“无房不嫁”观念会不会得以改变,进而有利于敦促女性独立?
王崇能:婚嫁本来就是个人成长的必经阶段,跟房关系不大。现代社会把“房”“嫁”和 捆绑在一起的观念本来就不正确。随着婚姻法解释对财产的明确,“恐婚族”可以对财产放心了。
祥哥:这个法律对“无房不嫁”这样的观念没有影响,影响的恐怕是男方买了房子女方要加上自己的名字,变成“无名不嫁”。
小敏:“无房不嫁”也是被高房价逼出来的,而今天靠山山倒,靠人人跑,女人自己要有本事才行。
晓燕:“无房不嫁”观念本身无可厚非,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生活过得好一点。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感情比物质条件更重要,与此同时女性本身也就应该独立,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
3.“丈母娘经济”新变化
主持人:原来有说法说“丈母娘推高房价”,照现在的情况男方出钱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将来对女儿没什么好处。会不会促使首付款双方各付一半的情况出现?
吴丹:目前这个草案是对于没有双方约定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案。根据婚姻法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因此我认为该司法解释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婚前订立相关协议,以明确财产归属问题。
小敏:会啊,不仅如此,甚至会导致无论男女只要有条件的都抢在婚前买房,购房又会引起热潮。如果将来离婚,买房方基本是占了婚后一起还贷方的便宜。毕竟和首付相比,房贷才是大头。法律保护的是购房者一方,那有钱还不赶紧买。
晓燕:我一直就没打算占人便宜,当然也不希望被人占便宜。如果男方全额付清的话,写他的名字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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