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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究竟该归谁大辩论 谁敢动我的房子?

海峡都市报  2010-11-25 08:06

[摘要] 关于婚前买房,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前买房究竟该归谁

邱岩

核心提示:

11月15日,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关于婚前买房,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一直以来,男女双方结婚,由男方买房似乎是“天经地义”,然而,意见稿一出,却引来颇多争议, “几家欢喜几家愁”。真是

正方:男女平等,谁买自然归谁

意见稿刚一公布,立即引来不少男性网友的连连叫好。网友“大卫”就在论坛上道出了许多男人的心声:“现在都讲究男女平等,凭什么女方非得要求男方有房,而且一旦离婚,就瓜分一半房产,这不是‘不劳而获’吗?所以这次婚姻法的新解释不是为了保护男人,而是保证了买房出资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是婚前自己辛辛苦苦攒钱买下的房子,离婚后还得分一半,的确让人心寒”,许多网友表示,目前有些女人婚前逼男人买房,还不让男方做公证,就是想离婚时分一半财产,如果新解释得以成立,那就保障了男女双方的公平。

反方:过分保护有房者 或致草率离婚

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新规定过分保护了有房者,从而导致夫妻双方的地位失衡,不利于家庭和睦。

网友“柠檬”就从社会学角度指出:“虽然此次解释体现了谁出资谁受益的基本准则,但是于情不合,西方国家就考虑到女性在怀孕和哺育孩子方面的付出比男性大,离婚时,即使财产分割处于平等地位,还有一个离婚后男方也要对女方付赡养补偿的规定,这点无疑更加人性化。”

而网友“zxy”就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按照我们老家的惯例,房子首付是男人出,但是装修、家电以及贷款是双方甚至只有女方来承担,按理说都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可新规一出,男方只要按比例赔偿,就全归他了,这以后要是他‘翅膀硬了’,不是说离就离了?”

婚前贷款房归个人 另一方付出成“浮云”?

专家激辩:婚前购房不认共同财产侵害妇女权益?

“婚前买房属个人”偏向了谁

婚前贷款购房属个人财产 是否鼓励找小三

 

【海房视点】

不宜“一刀切”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有房便是依靠。

在家庭中,拥有房产的一方,往往占据主动地位。

意见稿的公布,则将这种“主动权”进一步强化,加剧了弱势一方的不安感,原本为了公平的新规,反而造成了新的不公,从而可能导致家庭失和。

所以,还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从而避免“一刀切”所带来的隐患。

相关新闻详见B3版《谁敢动我的房子?》

【调查】

本期海峡房网(www.hxfang.com)热点调查“是否支持婚前买房属个人”,截至11月23日晚7时,共有1827名网友参与投票,约53%(979名)网友认为,婚前买房本应该就属于男方,这样才能保证公平;不过,也有47%(848名)网友担心,此举会增加离婚率,令男方更加“无所顾忌”。

谁敢动我的房子?

刘梦宁

嘉宾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丹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崇能 已婚个体户 祥哥 单身女教师 小敏 80后未婚情侣 小白、晓燕

婚前贷款房归个人 另一方付出成“浮云”?

专家激辩:婚前购房不认共同财产侵害妇女权益?

“婚前买房属个人”偏向了谁

婚前贷款购房属个人财产 是否鼓励找小三

 

背景回顾:

日前,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简言之,按照“意见稿”的规定,今后婚前买的房子和父母赠与的房子都是个人财产,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谁就是谁的财产。“意见稿”一出,一时激起千层浪。有人戏称其为“离婚法”,因为离婚的代价变低了;有人认为“丈母娘经济”将转变为家有“千金”也得准备买房;甚至有人认为女性的权益并未受到保护,离婚后只能“净身出户”,仅得到一点点 “合理补偿”。但律师则表示,“意见稿”为法院提供了一个很据操作性的条文,而且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现在让我们听听大家的说法。

1.“意见稿”众说纷纭

主持人:看到这两条“意见稿”,你们的反应是什么?

祥哥: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通常对于付出多的一方非常不公平,如今法律很好地弥补了这一块空白,使那些“为房而嫁”的拜金女却步,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纯度。

小敏:这个“意见稿”有点不厚道!我们中国有个老传统“男主外,女主内”,很多女性为家庭的付出更多,所以,我认为,在新《婚姻法》中对财产分割这一点中,应该要考虑到这一点。

小白:我还没有结婚,本月刚在福州买了一套房子,首付基本各半,双方一起还所有贷款。虽然房产证只做了女方名字,但我并不介意。真走到那样的地步,房子给她就是了,大不了我自己再赚。

吴丹:这是有一定道理的,该司法解释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婚姻案件的审判实务做出的。既考虑了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也是对物权法条文的适应性调整,便于各级法院更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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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无房不嫁”到“女性独立”?

主持人:在如今婚姻法解释明确的条件下,“无房不嫁”观念会不会得以改变,进而有利于敦促女性独立?

王崇能:婚嫁本来就是个人成长的必经阶段,跟房关系不大。现代社会把“房”“嫁”和 捆绑在一起的观念本来就不正确。随着婚姻法解释对财产的明确,“恐婚族”可以对财产放心了。

祥哥:这个法律对“无房不嫁”这样的观念没有影响,影响的恐怕是男方买了房子女方要加上自己的名字,变成“无名不嫁”。

小敏:“无房不嫁”也是被高房价逼出来的,而今天靠山山倒,靠人人跑,女人自己要有本事才行。

晓燕:“无房不嫁”观念本身无可厚非,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生活过得好一点。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感情比物质条件更重要,与此同时女性本身也就应该独立,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

3.“丈母娘经济”新变化

主持人:原来有说法说“丈母娘推高房价”,照现在的情况男方出钱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将来对女儿没什么好处。会不会促使首付款双方各付一半的情况出现?

吴丹:目前这个草案是对于没有双方约定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案。根据婚姻法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因此我认为该司法解释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婚前订立相关协议,以明确财产归属问题。

小敏:会啊,不仅如此,甚至会导致无论男女只要有条件的都抢在婚前买房,购房又会引起热潮。如果将来离婚,买房方基本是占了婚后一起还贷方的便宜。毕竟和首付相比,房贷才是大头。法律保护的是购房者一方,那有钱还不赶紧买。

晓燕:我一直就没打算占人便宜,当然也不希望被人占便宜。如果男方全额付清的话,写他的名字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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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这笔账怎么算?

主持人:会不会存在首付款是一方,登记名是另一方的情况?那离婚时该怎么算?

王崇能:你说的这种情况非常少见,涉及一个举证的问题。但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房子所有权以房产的登记名为准。如果付款的一方有相应的付款凭证,则按照法律,获得房子的一方依法欠付款方首付款。

吴丹:事实上,离婚所要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涉及许多方面。简单地将“离婚的代价”归结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上,我觉得过于狭隘。这个司法解释仅是从财产权的角度对离婚案件提出解决方案,并无他意。总之,法律规定怎么做就怎么做,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祥哥:结了婚之后,两个人的付出是怎么也分不清的,离婚就更是一笔糊涂账。真结过婚的人应该能感受到,婚姻中两个人最适合的姿态,不是想尽办法把你的钱变成我的从而拴住你的人;而是你有你的,我有我的,谁也不图谁的财,图的是你这个人。哪天没感情了,爽快放双方自由,法律能保证经济因素不要在这个时候绊脚就好。

小敏:法律就是法律,怎么算还是看情分。所以,找对象一定要睁大眼!□编后

古语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爱情和婚姻却不该抱有一颗过于功利的心。相反需要更多一些纯粹,因为过多的计较并无意义。此外,司法解释应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而不应该超越立法。我们期待该“意见稿”能进一步完善,限度地维护各方利益,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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