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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激辩:婚前购房不认共同财产侵害妇女权益?

新快报  2010-11-21 09:52

[摘要] 房子、票子、“小三”、“富二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内出现了一系列引爆夫妻神经的话题:不支持“小三”索赔是否保护“花心”丈夫?婚前房产归属房主是否重挫婚姻幸福感?19日下午,广东省妇联召开对意见稿的专家研讨会,十多位法学学者和婚姻法专家、律师围坐研讨新法。

房子、票子、“小三”、“富二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内出现了一系列引爆夫妻神经的话题:不支持“小三”索赔是否保护“花心”丈夫?婚前房产归属房主是否重挫婚姻幸福感?19日下午,广东省妇联召开对意见稿的专家研讨会,十多位法学学者和婚姻法专家、律师围坐研讨新法。

热点一

“小三”不拿“分手费”男人更放肆?

意见稿第2条明确规定,以“小三”之名索要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中大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此项规定既未保护合法配偶,也未保护“小三”。她认为,这样的规定只能让“花心”男人对外遇有恃无恐,“连补偿都免了,岂不更放肆?”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曾参与立法。他的观点是,不仅“小三”不能索赔,法律还应赋予合法配偶追索“赠予”的权利,“‘小三’在分手前已拿到了不少男方的‘赠予’物质,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无过错方应有追索的权利。”

也有专家提出给“小三”定性。对善意“小三”,即与对方同居前不知其已婚的女性,要区别对待。“她们本身也是被欺骗的受害者,恶意‘小三’才不会等到分手时才索赔呢,她们早就把房子、车子揽入名下。”资深法律工作者黄淑美说。

热点二

婚前购房不视为共同财产侵害妇女权益?

会场讨论最激烈的是婚前购房该不该视为个人财产?“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也是个人财产?那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怎么补偿才合理?”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认为,此规势必让婚前无房一方有“客居”之感,“还有按揭款,比首付多出很多倍,另一方为什么不能保有房产分割权?”

游植龙则认为,房产只有一处,离婚时只能给一方,规定属于购房者无可非议。“按揭过多少,是按照市场价格,依据当时的投入按份额补偿的,不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他说,现实中,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意见稿明确了这点。

热点三

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属个人女性很受伤?

意见稿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几乎获全场专家的反对。“怎么界定‘贡献’?参与管理是贡献,在家带孩子、做饭是不是贡献?”卓冬青认为该条款可操作性不强。

“不保护妇女,妇女的权益被削弱,在家操劳半辈子的老婆,离婚时死定了!”杨世强提出将此款修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半句直接去掉,什么贡献不贡献的。”他的提议得到了大多数与会者的支持。

“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又不学国际惯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她举例说,在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做十年家务的工资;在日本,主妇离婚不仅有房,还有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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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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