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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究竟该归谁大辩论 谁敢动我的房子?

海峡都市报  2010-11-25 08:06

[摘要] 关于婚前买房,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背景回顾:

日前,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简言之,按照“意见稿”的规定,今后婚前买的房子和父母赠与的房子都是个人财产,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谁就是谁的财产。“意见稿”一出,一时激起千层浪。有人戏称其为“离婚法”,因为离婚的代价变低了;有人认为“丈母娘经济”将转变为家有“千金”也得准备买房;甚至有人认为女性的权益并未受到保护,离婚后只能“净身出户”,仅得到一点点 “合理补偿”。但律师则表示,“意见稿”为法院提供了一个很据操作性的条文,而且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现在让我们听听大家的说法。

1.“意见稿”众说纷纭

主持人:看到这两条“意见稿”,你们的反应是什么?

祥哥: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通常对于付出多的一方非常不公平,如今法律很好地弥补了这一块空白,使那些“为房而嫁”的拜金女却步,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纯度。

小敏:这个“意见稿”有点不厚道!我们中国有个老传统“男主外,女主内”,很多女性为家庭的付出更多,所以,我认为,在新《婚姻法》中对财产分割这一点中,应该要考虑到这一点。

小白:我还没有结婚,本月刚在福州买了一套房子,首付基本各半,双方一起还所有贷款。虽然房产证只做了女方名字,但我并不介意。真走到那样的地步,房子给她就是了,大不了我自己再赚。

吴丹:这是有一定道理的,该司法解释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婚姻案件的审判实务做出的。既考虑了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也是对物权法条文的适应性调整,便于各级法院更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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