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主体问题。国际房产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彭**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国际房产公司关于彭**诉讼资格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无理,该院不予采纳。彭**与国际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开发商未及时结算房款 业主5年后主张退还能否获得支持吗?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谭卿朝 >>>进入博客
案例评析:
(以下案例选自广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案例,其反映广州地区目前司法审判动向,值得关注。)
一、案情介绍
2004年1月,彭**(买受人)与广州国际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彭**向国际房产公司购买广州市畔江花园第B3幢12**单元,该商品房属预售,建筑面积共173.3109平方米,按套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6000元,总金额1039856元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双方同意面积误差比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面积误差比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彭**向国际房产公司付清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2005年3月2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畔江内街20号11**房的房地产权证,核准该屋的权属人为彭**,房屋建筑面积169.9428平方米。2010年5月13日,案外人何*通过购买取得上述房屋的权属。
彭**于2011年6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国际房产公司返还多收彭**房款人民币20208.6元(173.3109平方米-169.9428平方米=3.3681平方米?000=20208.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国际房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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