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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改电房免责 逾期收楼业主获赔

————天天315 律师在线

房天下  2012-03-09 11:09

[摘要] 2011年10月20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彭某(化名)等9户业主,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被告取得交楼文件并书面通知原告收楼之日止(或收楼之日止)的延期交房违约金。

改电房免责,不收楼多赔

——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进入博客

2011年10月20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彭某(化名)等9户业主,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被告取得交楼文件并书面通知原告收楼之日止(或收楼之日止)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判决后,除一位业主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他业主均未上诉,开发商也未上诉,未上诉的业主已经于2011年12月从开发商处领取了赔偿款。其中,彭某至今未收楼,开发商至今未符合判决书确定的交楼条件,因此彭某的违约金以每月约13000元持续增加,初次已经领取了9万余元(计算到2011年11月低),至今约13万元(计算到2012年2月)。

2009年11月3日前后,原告彭某等和开发商广州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坐落于广州市黄埔区文船路363号东港花园的一套房产,面积约97平方米,房款为83万余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通过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煤气、通邮、水电验收的上述房屋交付给彭某使用,每日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王某。合同签订后,彭某等业主支付了全部房款。交楼期限届满后,彭某等业主认为开发商不具备交楼条件,拒绝收楼,要求支付违约金,并于2010年11月17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寄送了收楼异议函,被告未回复。原告委托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交楼违约金等。

2010年12月23日,该案立案。立案后,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组织双方调解,被告出示了部分交楼文件。原告提出每户赔偿3万元,被告拒绝。调解不成,该院正式通知开庭。2011年3月21日,同年5月19日,该案两次开庭审理,此后,被告多次提交证据,双方多次质证。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交楼条件,应按照约定承担延期交房责任。开发商辩称已经符合交房条件,但原告拒绝收楼,应当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由于2010年5月份大雨,广州市多个住宅小区配电房被水淹,因此导致供电部门要求被告将供电房由地下室迁移至首层,造成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延误,应予免责;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被要求全面停工达93天,这段期间应当扣除。原告认为,亚运会的规定于2009年9月即已经公布,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免责,且被告无按照约定通知原告;供电房规划变更属于被告自身行为,且供电房变更与被告至今未通过永水验收、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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