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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对购房合同效力及履行影响的法律分析

————天天315 律师在线

房天下  2012-03-05 09:58

[摘要] 限购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调控措施的杀手锏。限购政策的出台打乱了购房决定的作出,那么它对于购房效力及履行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2012年3月2日下午,本律师作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香港之声“贴心律师”栏目就此进行了探讨。

限购政策对购房合同效力及履行影响的法律分析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玉忠>>>进入博客

博主按:限购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调控措施的杀手锏。限购政策的出台打乱了购房决定的作出,那么它对于购房效力及履行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2012年3月2日下午,本律师作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香港之声“贴心律师”栏目就此进行了探讨。

中国广播网音频播放:

一、案情简介

广州市民梁某于2005年12月22日向开发商购买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一套103平方米房屋,合同在广州市房管局进行备案,房屋已交付,但一直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取得房地产证书。

香港市民黄某2010年12月回广州探亲期间经房产中介了解到梁某有意出售此房,且该房产权证即将在近期办出,便于该月18日与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178万元人民币,签订合同时支付30%,向房管部门办理递件手续完毕时支付50%,过户手续完成后支付20%;梁某在两个月内将房屋交付黄某;在梁某办到产权证之日起一个月办理过户手续;一方违约不买卖或不卖的,应承担房价10%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黄某交付了首期30%房款,2011年1月17日,梁某也取得了房产证。2011年1月27日,双方积极准备向房管部门提供过户申请。不过房管局却答复,根据2011年1月25日实施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的规定,香港市民黄某不能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即使其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卖方梁某遂认为是买方香港黄某原因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10%计17.8万元,双方引发纠纷,后在律师协商下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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