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3月9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洪先生(化名)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的逾期交楼违约金,合计近5万元。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告负担。
迟交楼总因亚运会?法院判决不支持
——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 王美舟>>>进入博客
2012年3月9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洪先生(化名)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的交楼违约金,合计近5万元。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告负担。
2010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西侧俊*御*花园B1栋的一套房产,面积92平方米,总房价约52万元,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取得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水电、煤气、通邮验收合格的文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按照每日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交楼违约金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了首期款和按揭贷款。
2010年9月1日,被告取得了消防验收。同年10月9日,通过人防验收。2011年1月,取得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同年2月25日,通过规划验收。同年3月19日,东溪公司出具供水《报表单》等文件。同月23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月25日,通过质量验收。同年4月13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1年7月12日开庭当日,被告提供施工单位证明小区供电设施验收合格。
被告整个楼盘延迟交楼。2011年3月通知原告于当月25日前办理收楼手续。2011年3月28日、4月18日,原告两次向被告发出收楼异议函,认为被告交楼文件不齐全,没有按照约定出示原件,提交加盖被告公章的复印件。被告收到函件后无回复。2011年12月22日,原告办理了收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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