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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黄穗诚:单位自建房不是回头路而是既定方针

房天下地产博客  作者:黄穗诚  2007-03-30 08:48

广州近期实施允许有地有钱的单位自行建房分给员工,这是1998年实施房改后,政府实施的保障型住房及建设目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

单位自建房是法规与政策确定的

允许单位自建房是国家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而不是商品房的政策。部队、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只要单位有地,规划合乎要求,可自建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的户型应在90平方米以下,主要针对没有参加过房改的困难职工。【延伸阅读:广州单位自建房深陷争论旋涡 市长"病急乱投医"

指责单位自建房是走回福利分房的老路、开历史倒车,担心存在不公平及腐败的人,不熟悉国家法规与政策的相关规定。【延伸阅读:单位自建经适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并非历史倒退

2002年,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继续鼓励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延伸阅读:【专题】广州未来人人有房住还是人人有住房?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自2004年5月13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指出,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购套: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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