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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楼 "货不对板"怎么办?

房天下  作者:谭卿朝  2014-03-24 17:04

[摘要] 事实上,商品房买卖中的“货不对板”的现象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由于立法滞后、司法环境不尽如意,社会诚信度缺乏,“货不对板”问题迄今未能解决。但是,如何智慧地处理收该问题,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业主对不符合交楼标准的可以拒绝收楼

很多业主收楼不注意策略,缺乏专业律师指导,一旦遇到问题则心急如焚、无从下手,或怨天尤人,却始终不能解决问题。事实上,业主完全可以智慧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业主有权拒绝收楼的情况

“货不对板”的情况很多,处理方法不一。业主在收楼时发现哪些“货不对板”的情况可以拒绝收楼?广州房地产律师谭卿朝提醒您,业主在如下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楼。

种情况是:缺乏《工程竣工备案表》或房屋存在漏水、地面裂缝等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因为广州的司法实践要求交楼条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工程竣工备案表》】(2)讼争房屋符合使用条件(即不存在漏水、地面裂缝等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楼条件。 即如果有特别约定其它标准的,也要按照该约定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开发商不能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验收合格等文件或资料。

例如,2009年7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推出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因此,在此后签订新版合同,须同时具备下列交楼条件(合同第十二条): “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合同第十六条):“业主和开发商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九)其他合同约定的条件。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业主)提供加盖甲方(开发商)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据此,如果开发商不能出具以上各项关于规划、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使用证明材、消防、环保等文件,业主可以拒绝收楼。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固定证据和更好维权,建议业主事后及时通过EMS向开发商发出《拒绝收楼通知书》。业主据此可以提起延期交楼的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通常有5万左右,具体看合同约定)。而一个楼盘的业主集体诉讼一旦成功,开发商的损失通常是数百万甚至上千万。根据以往经验,开发商被搞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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