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州实行限购房产政策后,两名买家签了合同后过户不了,拒付中介费被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促成合同即要给中介费,而广州市中院则对两案进行了改判,认为根据购房数量不同等情节,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支付多少应区别对待。
说法
中介均未尽告知义务为何判决不同?
据悉,无本地户籍的梁先生是通过同一家中介公司在广州购买第二套房,中介公司对梁先生的情况了解。根据广州版“限购令”,2010年10月15日起,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套商品住房,违反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将不予受理。中介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将上述政策告知梁先生,有明显的过错。
而因限购令腰斩的豪宅买卖合同中,中介公司同样有未告知的过错,不同的是,买家梁小姐已在广州拥有三套房。近十年,国家连续出台了抑制房价上涨调控政策,限购限贷明显,尽管各地地方性限购细则松紧不一,但第三套房以上的住房是明令禁止购买的。在媒体铺天盖地的宣传中,梁小姐得知自己属于限购对象并非难事。在该案中,梁小姐是否隐瞒房产权属不得而知,双方确实均有过错,因此法院各打二十大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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