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州实行限购房产政策后,两名买家签了合同后过户不了,拒付中介费被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促成合同即要给中介费,而广州市中院则对两案进行了改判,认为根据购房数量不同等情节,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支付多少应区别对待。
广州实行限购房产政策后,两名买家签了合同后过户不了,拒付中介费被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促成合同即要给中介费,而广州市中院则对两案进行了改判,认为根据购房数量不同等情节,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支付多少应区别对待。
案例1 二套被限 中介讨费未成功
来自广宁县的梁先生并无广州市本地户籍,2011年1月13日,他通过广州市汇河房地产公司(下称汇河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后,梁先生因已购买房产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并以此为由拒绝向汇河公司支付中介代理费。汇河公司于是将梁某诉至海珠区法院。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汇河公司作为经纪方,为梁先生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已履行居间人的义务,梁先生因此应支付中介代理费。梁某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院。
广州市中院则认为,梁先生并无本市户籍,汇河公司在广州限购二套房之前已促成梁先生成功新购一套广州市商品住房,其后限购政策出台,梁先生再购买房屋,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是必然的。而汇河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有将本市相关房屋限购政策告知梁先生,故梁先生称汇河公司故意隐瞒订立合同重要事项的理由成立。
据此,二审判决汇河公司不能请求梁先生支付中介代理费。
相关阅读:
房价下降业主要退房 律师:不能撤销购房合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