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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后质量问题依然频发 是制度有缺陷还是未按程序走?

————“房屋深陷"质量门"怎么办?律师现场支招”

房天下  2012-03-14 18:07

[摘要] 现在商品房在交付业主使用的时候,会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开发商必须拿到验收的结果以后,才有权利请业主验收,为什么经过验收之后,房屋质量问题仍然频发?在本期大话地产上,嘉宾们各抒己见,以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程磊为代表的几位律师都认为,是“制度缺陷”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房天下讯 现在商品房在交付业主使用的时候,会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开发商必须拿到验收的结果以后,才有权利请业主验收,为什么经过验收之后,房屋质量问题仍然频发?在本期大话地产上,嘉宾们各抒己见,以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程磊为代表的几位律师都认为,是“制度缺陷”导致了问题的发生,而广州房地产资深专家黄穗诚则认为,如果购房者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收房过程的话,此问题可以迎刃而解。

“开发商既是球员又是裁判”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一手楼纠纷统一处理审判尺度》,广州市交楼必须具备2个基本条件: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诉争房屋符合使用条件《即不存在漏水、地面裂缝等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

根据上述意见,业主在收楼的时候,可以审查开发商有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还要察看有没有影响房屋质量的重大瑕疵,如果没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业主有权拒绝收楼。

而开发商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必须对住宅进行分户验收。《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是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只有通过了分户验收之后,开发商才能拿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关键就在这个“分户验收”制度。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程磊认为,交房后质量问题依然频发的症结在于分户验收的组织者是开发商自己:“他既是这个房屋的开发商,也是检验者,他既是球员也是裁判员,怎么可能做到客观的检验房子呢?监理方是开发商聘请来对建筑进行监理,受聘与他他也不愿意得罪开发商,可以的隐瞒问题,或者发现问题也不报,就导致这个隐患产生。施工方更不可能,我自己施工,我能自己说我自己的东西不好吗?这个不太可能。设计方也是受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开发图纸,可想而知,这些单位不可能做到很客观和公正的进行验收,就算有问题也会隐瞒不报。

进行分户验收之后,还有一个主管部门检测的把关,这个把关也是很不得力的环节,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叫质量监督站,是采取抽查的方式,你虽然是每一户验收,但是由开发商验收,我是根本每个单位规程不少于5户,你这动栋楼有1000户,我就1000户抽个10户20户,我是按照了规定,1000户抽5户,发现问题的几率就小了,我不可能每一户都核查,这样发现问题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程磊 (图片来源: 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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