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陶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8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陶建国归案后有立功情节,并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且涉案房产均已被查封,法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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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2岁的陶建国到案前任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2008年期间,陶建国先后担任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城镇建设管理处(村镇规划土地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负责人、副处长的职务,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审批等工作。其间,陶建国先后收受钱款共计106万元,并从洪某处收取价值1379万余元的房产29套。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陶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8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陶建国归案后有立功情节,并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且涉案房产均已被查封,法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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