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备受关注的《物权法》正式实施,其无疑对保障购房业主的权益有积极作用。但随着实施,《物权法》与原有法律、各政策的对接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少小业主、律师、开发商以及业内专家,集中反映《物权法》对广州市民购房存在以下三大争议点。
争议一
住宅是自动续期还是需要提前申请?
案例
在近期楼价急升之际,罗先生以一个“笋”价购买了某楼盘的一套住宅。该楼盘因为早期曾烂尾,现在盘活后以相对低价促销。在买房时,罗先生已经知道楼盘建成多年,按其70年使用年限只剩下50余年。但罗先生想到刚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用担心50多年后住宅被收回,所以就立刻下定买房。
但据了解,《物权法》这一规定却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规定相冲突。后者要求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业主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由国家无偿收回。究竟住宅使用70年后是否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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