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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房必看:读"限购令"避免房屋买卖纠纷

广州日报  作者:练情情  2012-09-10 07:42

[摘要] 2011年春节前后,遏制房价过快增长的新国八条、房产税、加息等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继出台,“限购”、“禁购”、“限贷”等政策实施,各类政策调整前已经签订的现房、期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履行中出现经济及法律问题,有大量的房屋买卖纠纷最终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案例二

外地人买房 过不了户

买方刘某(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哈尔滨市人)与卖方陈某及经纪方于2009年9月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向陈某购买广州某小区B栋1503房,总楼价657600元。刘某应于2009年9月9日前付定金70000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付定金130000元。刘某自2009年9月15日起应代陈某支付涉案房屋的银行月供款。陈某应在2009年9月27日前交付房屋钥匙给刘某。由于涉案房屋是由陈某向开发商购买的,开发商未为陈某办理《房地产权证》,故双方均同意等陈某的《房地产权证》出证后,双方共同办理此次交易过户手续,办完过户后,刘某向陈某结清购房尾款。

签订合同后,陈某于2009年9月27日将房屋钥匙及房屋交付给刘某使用,刘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刘某向陈某支付了购房款累计376800元(包括定金及月供款)。开发商于2011年1月18日为陈某办妥《房地产权证》。由于限购政策出台,双方因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产生纠纷。刘某申请仲裁,要求陈某配合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提出反请求,要求解除合同。

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此案的处理,一种观点认为,限购政策对于外地人在本地购房的限制是明确的,是钢性的。根据限购政策,双方不可能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故应予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大部分义务,尤其是买方已经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使用,解除合同恢复原状不利于经济效益原则。限购政策作为临时性的国家政策,仲裁裁决及司法裁判可以在具体个案中对其予以修正和突破。

广州市仲裁委仲裁秘书部部长郝飞同意第二种观点。他认为,房屋交易时间跨度大,限购政策出台后,直接地对交易过户登记作出限制,会导致很多在政策出台前已经开始但尚未到达申请办理交易过户登记阶段的交易行为被限制。

郝飞认为,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有权也应当在个案中对这种缺陷予以修正。事实上,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于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裁判结果,将不进行是否符合限购政策的审查,而直接给予办理,也显示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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