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征地整理部副部长文伦介绍说,当时的情况我不是很了解,也可能有街坊们说的这种情况。但是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开出的价格确实按照当时广州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的。我们不是开发企业,可以有自主的余地,政策确定的价格,多一分钱我们也拿不出来。
广州一建设开发项目先烂尾后规划变更
统筹:何姗采写:新快报记者 陈文 摄影 陈文
每当经过广州市六二三路正在建设的地铁六号线的黄沙地铁站时,57岁的钟棣华就想哭。当年钟棣华的家就刚好在地铁六号线黄沙地铁站的位置上。“这是拆了我的家建起来的地铁站,可我的家呢?”
24年前,六二三路36户被拆迁居民为支持旧城改造、与政府属下公司签订了3年即可回迁的协议,却因烂尾与规划变更等原因,不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回迁,甚至连他们同意的异地安置也遥遥无期……
深读指引
拆迁后24年未能安置,拆迁户以每月数百元的临迁费蜗居出租房,黑发人等成白发人,白发人未能住上安置房就离世。发生在广州的这宗烂尾地拆迁安置纠纷,是上世纪80年代广州拆迁开发乱象的缩影,而目前广州141宗烂尾地仍有80宗涉22000多人未能安置。
烂尾后未能安置的原因表面上看是开发商违约、接手方无法就补偿标准与拆迁户达成一致,但背后却涉及行政机关违法、政府改变规划不与拆迁户协商、不履行原有合同的各项规定和义务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政府依法执政、社会和谐与幸福广州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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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
签协议,3年内回迁
1988年初,政府号召广州市六二三路联兴街、大同路一带的街坊们支持旧城改造而签署拆迁协议。家住六二三路联兴街的钟棣华一家,是这批被拆迁居民的一个代表。
新快报记者看到当时签订的协议,甲方即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荔湾分公司经广州市规划局核准,并经广州市房管局通告,“需拆除乙方(钟棣华)坐落在六二三路联兴街三号地下的房屋,使用面积31.86平方米。”
“乙方(钟棣华)同意于1988年9月10日迁出原址房屋,乙方自行解决临时搬迁。甲方按乙方实际人口三人,每人每月30元计发给乙方临迁补助费(下称临迁费)……”“甲方应按拆迁协议规定,1991年4月24日回迁,在六二三路地段,安排使用面积35平方米的套间给乙方回迁。”
“甲方如不依期安排乙方回迁的,则乙方罚甲方的滞迁费每月10元。”
“如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的房屋面积安排乙方回迁的,乙方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有权要求在属甲方所有的房屋中选择任何部位和楼层,要回同等面积的房屋作回迁安置。”
除了钟棣华一家外,家住六二三路一带的陈汉辉、邓绍华、彭姨、关荣基等街坊,都签了类似的协议并先后如期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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