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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09〕32号 关于印发从化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从化市府办  2011-10-14 09:01

[摘要] 从府〔2009〕32号 关于印发从化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从府〔2009〕32号 关于印发从化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从化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根据中央、省和广州市关于统筹城乡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实施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根据户籍统计数据,目前我市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约76%,常住人口调控政策应着力于推进我市作为广州北部城市副中心建设的城市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推进我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使市民有效共享社会公共服务资源,促进从化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常住人口调控管理总的要求是符合城乡发展的科学规划,依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户籍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实行户籍人口按居住地登记的管理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客观反映公民的居住就业状况,为政府准确行使各项管理职能奠定基础,发挥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户籍管理改革要从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分步骤进行,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我市的综合承受能力,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定人口迁移的规模和总量。采取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建立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机制,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

二、改革内容

(一)改革人口增长调控管理办法,形成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相协调、平衡的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实行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

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由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组成。

常住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是准予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拟准入人员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拟准入人员在年龄、婚姻、文化程度、职业能力、纳税额、居住和就业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确定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设置范围和基本项目等内容;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是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具体补充,包括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与结婚的具体年限和毕业学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工种(岗位)的目录等内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由市发改、公安等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二)改革人口迁移审批制度,规范登记、核准和审批工作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及结果,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实施有利于提高迁入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政策,实行各种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管理办法。

实行直接申报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

实行弹性就业入户政策。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在事业单位、企业、非企业单位就业的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条件的非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可实行先就业和办理暂住证,再申办入户的办法。

规范设立集体户的条件。为有利于各单位引进人才,对拥有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场所,并能为员工提供合法的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集体户口。

(四)改革户籍人口存量的调控管理政策。

鼓励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到外地就业、生活和学习。对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生活和学习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集体常住户口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自由迁入、迁出或注销、重新登记。

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本着自愿和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具有结婚迁移、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迁移等合法理由的,准予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保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使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各项政策发挥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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