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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2007年12月前购经适房 出租无限制

广州日报  2011-05-19 10:59

[摘要]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直言,在《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前,广州曾允许部队、铁路、教育、卫生、公安等各大系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房改售房结束后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也就是说这种出租无限制的经适房数量非常庞大;而且按规定全部是按成本销售。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直言,在《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前,广州曾允许部队、铁路、教育、卫生、公安等各大系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房改售房结束后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也就是说这种出租无限制的经适房数量非常庞大;而且按规定全部是按成本销售。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介绍,2007年12月18日,我市印发实施《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办法》出台前,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范围、上市规定都较宽松,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上市年限为购房后2年,允许部队、铁路、教育、卫生、公安等各大系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房改售房结束后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在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也没有对出租作出限制。

昨天傍晚,该局发回的新闻稿件,对记者提出“最近一次对育龙居保障房的巡查发生在何时”未作回应,而且新闻稿件显示昨日调查组只是核实了本报记者前日公布的疑似对外出租的经适房,证实D4栋105房属于市教育局出售的房改房;A2栋304房是市教育局于2004年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D4栋102房是市住房保障办于2007年6月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对于“2008年末育龙居出售的199套经适房是否也涉及出租”未作回应。

中介:

经适房能买卖 应该也能出租?

记者昨天致电育龙居宜居地产陈姓主管,陈主管开始对代理出租经适房一事坚决否认,“经济适用房是不能出租的,我们公司也有明文规定不能代理出租经适房,一直以来我们代理出租的都是商品房和房改房。”

但是,当记者报出A2栋304的房号,并表示已经与该房业主签下合同,还保留了经适房买卖契约的复印件,陈主管先是表示:“我们手上也没有这方面资料,我可能要去查证一下。”随后又表示:“这些事是业务员去办的,我也没有经手。有时候业主租客签合同时,资料都没有过我们手,所以偶尔会有些误会。”

记者问,签合同时都要审阅房产资料,怎么会连是不是经适房都没看清楚?陈主管说:“有些时候业主就把房产证买卖契约什么的在业务员眼前晃一晃,业务员可能会疏忽。”

陈主管随后又对记者说,其实同样是经适房,也有不同类型的,有一部分是可以出租的,“那些房子的业主都去咨询过房管局的,说已经满年限了,都可以交易了,大家就想既然都可以交易了,难道还不能出租吗?”

此前,记者在育龙居暗访时,也有一些中介向记者表示过类似意思,认为可以交易的房子出租当然不成问题,也不知道他们是为了说服租客,还是真的混淆了概念。

最后,陈主管还是坚持表示公司从未允许代理出租经适房,“公司由上到下都在不断传达这个精神,大会小会经常强调的。”

不过,5月14日至16日本报记者的多次暗访中,该公司的多位中介经纪却不约而同主动向扮成租客的记者一行推荐价格便宜的经适房。(记者刘显仁、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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