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穗府[2008]1号文,以下简称“限价房”和“管理办法”)、《关于2009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有关事项的通告》《关于开展限价商品住宅需求调查和购买意向预登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和宏康和园建设项目《土地开发建设协议》……
根据《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穗府[2008]1号文,以下简称“限价房”和“管理办法”)、《关于2009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有关事项的通告》《关于开展限价商品住宅需求调查和购买意向预登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和宏康和园建设项目《土地开发建设协议》(合同号:440116-2007-000063号)的相关约定,现将宏康和园限价房销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应当符合2009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的条件规定,具体如下:
(一)广州市市辖区城镇户籍人口;
(二)申请购买限价房时,在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内没有现时登记住宅产权;属已婚人员的,申请购买限价房时,夫妻双方各自在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内没有现时登记住宅产权;
(三)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
(四)个人申购的,本人税前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以夫妻联名方式申购的,家庭税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个人和家庭税前年收入情况由申请人在购买限价房时自行如实申报。
已购买商品住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视为已有住房产权登记。
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受上述限制。
二、本次限价房摇珠顺序如下:
1、海外高层次人才;
2、萝岗区内拆迁待安置户;
3、萝岗区工作的夫妻员工及已参加2009年网上预登记的夫妻;
4、萝岗区工作的员工(个人)及未参加2009年网上预登记的夫妻;
5、已参加2009年网上预登记的个人;
6、未参加2009年网上预登记的个人。
三、萝岗区内拆迁待安置户认定标准:
(一)、2007年10月26日后的拆迁安置户(以《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日期为准)。
(二)、已与萝岗区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萝岗区拆迁办组织实施拆迁,房屋被拆除,需要安置但尚未安置的拆迁安置户;
(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并持有拆迁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认定单位:区拆迁办)。
四、萝岗区工作员工认定标准:
(一)、提供经区工商局认证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认定单位:萝岗区工商分局);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作的证明。(认定单位: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
(三)、出具2007-2010年期间,在萝岗区连续购年以上社保的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未购买社保的,由本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其他员工由萝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认定单位:萝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咨询电话:82111630
特此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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