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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门槛致房产中介暗藏"猫腻""房源共享"成潜规则

南国早报  作者:徐庆成  2010-11-16 10:39

[摘要] 11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住建部已就《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讨论,并将很快公布。《办法》涉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机构以及相关活动,将对阴阳合同、中介的备案管理等问题提出具体监管处罚措施。记者为此走访南宁市场发现,过低的门槛使房产中介暗藏不少“猫腻”。

中介不能直接炒房或当二房东、经手的交易要签上个人名字、有义务告知政策变化……11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住建部已就《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讨论,并将很快公布。《办法》涉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机构以及相关活动,将对阴阳合同、中介的备案管理等问题提出具体监管处罚措施。记者为此走访南宁市场发现,过低的门槛使房产中介暗藏不少“猫腻”。

新规拟定

房产中介须尽告知义务

今年8月份,南宁市民龙先生在买二手房时,就吃了中介提供虚假信息的亏。“1998年竣工的房子,说成是2001年。发现中介提供的信息有假,我要求退还,但中介以签了购房协议为由拒绝退款”。14日,自治区建设部门表示,《办法》出台后,不良中介以虚假信息坑骗顾客的行径,将受到严惩。

提供虚假信息、签阴阳合同、哄抬价格……这些现象都是目前房产中介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正在讨论中的《办法》,将从多方面进行规范。如对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强化对其规模、证照方面的监管,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所租售的房屋明码标价,严禁吃差价;禁止中介机构直接炒卖房屋或当二房东群租;对于每笔交易,房产经纪人必须签下自己的名字,以保证其对所租售的房屋负责,而不是一股脑把责任都推给公司。

同时,对于所售房屋是“凶宅”但不告诉购房者的行为,《办法》也进行了规定,中介须告知购房者,不能刻意隐瞒。建设部门称,房产经纪经营场所须公示执照、收费项目、合同内容等,经纪也要明码标价,以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记者调查

房产中介问题多

14日、15日,记者多方采访发现,不少市民通过中介租房、购房,遭遇了中介当“二房东”、房源共享、哄抬价格等问题。

问题一:“房源共享”成潜规则

市民甘小姐告诉记者,前段时间,她在网上贴了一则出租房子的信息,结果很快她就在网上查到,多家房产中介机构把联系方式修改后,将她的租房信息占为己有。“不少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还打来电话,要代理租房。”甘小姐说:“未经同意,这些中介机构就私自盗用了我的租房信息。房子没有租出去,还饱受中介业务员的电话骚扰,真是烦恼。”

对此,南宁一家房产中介的置业顾问王女士称这是“常事”,因为中介的业务员不可能每天都往外跑找房源,所以他们只能“串生意”,谁不串生意就会被孤立,很难生存下去。而且,其他中介公司的经纪人来拿房子钥匙时,只需要出具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印着自己中介公司名称的名片就行。

13日上午,记者在南宁仙葫大道一新建小区外,南宁×房置业公司的经理黄小姐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有南宁市所有城区的房源,“你看中哪里的房子,我们都会帮你找到”。

“不在你们公司登记的房子也能帮搞定?”

“没问题,我们和其他公司的资源都是共享。”黄说完,立即给记者留了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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