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随着今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的“免税线”(免税缴存基数)也相应调高1293元,达到11340元。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随着今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的“免税线”(免税缴存基数)也相应调高1293元,达到11340元。
市地税解释,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而今年,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据此计算,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11340元/月。“免税线”与2008年的工资基数上限10047元相比,提高1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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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曾有传言说,个人缴存公积金免税比例将放宽到20%,市地税昨日强调,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分别在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才允许免税。
市地税表示,有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的问题,市民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或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比如陈先生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2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陈先生7月的工资收入为10000元(未含单位为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00元),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于12000元的缴存基数已经超过上限标准的11340元;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也超过12%的幅度。那么单位为陈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00元(12000×20%=2400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360.8元(11340×12%=1360.8元)。陈先生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00元,也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360.8元(11340×12%=1360.8元)。
因此,陈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0+2400)-(1360.8+1360.8)-2000=7678.4元。应纳个税=7678.4×20%-375=116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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