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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建的小区配套要充公 广州建委变"强盗"

羊城晚报  作者:杜黎  2009-08-02 08:22

[摘要] 据报道,广州市建委最新弄出了一份《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向公众征询意见。在这份《规定》里,开发商建好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服务配套要“充公”,而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游泳场等则交给业主委员会。

据报道,广州市建委弄出了一份《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向公众征询意见。在这份《规定》里,开发商建好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服务配套要“充公”,而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游泳场等则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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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形容,这看上去很美。

可是,谁赋予了广州市建委“掌控”物权归属的权力?

来看一下新规的“前身”———1988年的《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两相比较,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上差别不大:开发商继续承担兴建一系列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只有水电气等市政配套提到“成本价”移交。曾经参与20年前《暂行规定》起草的官员透露:当年的考量在于,政府缺钱。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更重要的背景是“物权法律的匮乏,只能以文代法”。

20年后的今天,《物权法》已是摆在案桌上的法典。先不管《物权法》的出台曾经历怎样的博弈,也不论《物权法》剩下了多少模糊不清的地带亟待规范,但《物权法》确定的原则,下位法不能挑战。更何况,广州市建委的规范性文件,离够着“下位法”都还很远。

也难怪不少房地产发展商怀疑广州市建委的“动机”。政府先把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然后又无偿占有包括独立用地或非独立用地的公共设施配套,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听起来难免有点“巧取豪夺”的味道。

目前,我们还无从了解市建委制定这份《规定》的诸多考量。也许,是想要“行侠”一番,积极探索小区物权的清晰归属,结束“一锅粥”的局面。毕竟,《物权法》虽然出了台,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然不够清晰,纷争不止。特别是哪些才是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依然尚待厘清。

翻看广州市建委的职责,项就有“拟订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的内容,但这显然不包括去厘清“物权归属”这样的法律问题。其拟订“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是必须建立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而企图把手伸向“所有权的划分”,显然是一种越权。

这种“不专业”的指手划脚,肯定会引发更多的纷争。《物权法》没有把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游泳场划归业主委员会,在法律界是有共识的:业委会既不是法人也不具备经营能力和资格,拿什么来管这些场所?亏损了又该谁来埋单?另外,开发商肯定也难以保障这些设施的建设档次和质量。对于业委会来说,做好监督工作已足矣。

说白了,广州市建委依然是以行政思维代替法律思维,这一《规定》若照这样的内容正式发布的话,其不仅行侠不成还会沦为“强盗”,走入非法越权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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