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旷日持久的丽江花园物业收费纠纷案,自2005年6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开打以来,经历一审业主胜诉——中院二审业主败诉——中院驳回业主再审申请后,经广东省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于昨日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
深读指引
省级检察机关对民事纠纷案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获受理,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在诉讼实践中实属罕见,也使此案大有峰回路转的意味。法律界人士指出,除非发现足够充分的证据显示终审法院的判决不公,鲜有省级检察机关会对一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纠纷案提起抗诉。
《新快报》长期关注包括丽江花园、63层天价物管费在内的各类物业纠纷案的走向,关注业主自治。早在2005年10月,本报就以《广州物管收费有多乱》为题,对广州30多个小区的物业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进行了调查,受到广泛关注。
时至今日,物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丽江花园一案的结果将对目前的收费乱象有何影响,人们将拭目以待。
省高院法官:物业公司应主动与业主沟通达成谅解
经过法庭调查和庭辩之后,省高院法官进行了调解,希望双方能进行充分商谈,达成一致。他两次要求物业公司主动与业主沟通,以达成谅解与社区和谐的目的。他又指出,我认为主动权在物业公司一方,因此物业公司在庭审后应积极主动与业主联系,心平气和地沟通,以达成谅解,维护丽江花园的和谐。
省检察院:
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物管收费超出限制无效
昨日上午,丽江花园物业收费纠纷业主抗诉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再审,该案终审判决一年后,经过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在2008年12月18日由省高院立案。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省检察院检察官当庭宣读了《民事抗诉书》。2008年11月11日就已发出的《民事抗诉书》的结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终审判决要求业主按照该标准支付管理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官指出:“政府指导价是法律强制性的价格幅度,超出该幅度即为无效。”
“由此可见,本案涉及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适用政府指导价,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在政府确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约定,即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自主协商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受到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上下限限制,超过该范围的费用部分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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