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五条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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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要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
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3月31日),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
未提及 |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与市税务、民政、公安、社保等部门的合作,实 现信息互通,杜绝通过补缴社保、多重户口等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 |
一是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之前。二是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正常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的,审核标准由 “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交1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三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补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的,不予认可。 |
增城从化限购限购或逃过一劫。内容要求从化市、增城市严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限价、限购等措施的执行问题,将由从化、增城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实施。 |
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
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
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 |
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
我市将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粤府办〔2013〕11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目前,市地税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配合,正在对具体操作细则进行研究,待明确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
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
未提及 |
要继续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继续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发放。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
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我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必要时候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 例和利率。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可结合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要求,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
广州、深圳市要根据近年房价走势情况,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 |
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
根据我市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情况,确保2013年全市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速度。 |
明确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我市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一是房价控制目标的对象调整为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二是改变了2011年房价控制目标与GDP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挂钩的做法,而是将房价涨幅与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即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幅与CPI增幅的差值)挂钩,更直接反映住房价格与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关系。 |
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
2013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要按要求完成与省房地产数据中心的网络连接和数据传输测试,并按统一标准实施改造升级。 |
按照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继续推进本市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
未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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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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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令继续执行。“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政府部门指导的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相关部门将对商品住宅的预售申报价格实行指导,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不核发预售许可证;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不得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