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其他 > 正文

业主收楼 "货不对板"怎么办?

房天下  作者:谭卿朝  2014-03-24 17:04

[摘要] 事实上,商品房买卖中的“货不对板”的现象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由于立法滞后、司法环境不尽如意,社会诚信度缺乏,“货不对板”问题迄今未能解决。但是,如何智慧地处理收该问题,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三、业主收楼“货不对板”如何有效维权

业主收楼时,面对“货不对板”的情形,应该冷静、理智应对,切不可过于冲动打砸现场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否则很可能授人以柄,得不偿失。而另一方面,业主寄希望于政府出面解决问题,或上访、信访等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通常很难很难。广州房地产律师谭卿朝建议业主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于开发商存在不符合交楼标准的情况,可以拒绝收楼并开展维权,对于开发商如下“货不对板”的现象,业主可以通过法律解决。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与实际不符

媒体报道显示:27栋二楼业主周小姐反映,购买时销售人员告知二楼有一个大露台供私家使用,所以价格比较贵,但收楼的时候却发现二楼露台是封闭的,不给任何人进入;以及该楼盘原本销售时,开发商承诺的隔音土坡和大树变为平地……等等,即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情形。

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对双方没有多大约束力。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预售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印发虚假宣传资料,欺骗和误导预购人,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预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预售人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广告内容与项目不符时,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据此,如有证据证实该宣传是具体确定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广州官微

掌握广州最新楼盘信息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