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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要附小区共有物业平面图

羊城晚报  2013-04-17 15:30

[摘要] 昨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多轮补选破解业委会成立难

昨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去年11月,《征求意见稿》受到了广州市民的炮轰。随后几个月,市法制办对征集的500余条意见进行分类归纳,潜心研究逐条修改《办法》草案,修改幅度达1/3,例如废除了物业费酬金制,首创业委会多轮补选制,规定房地产登记簿中应当对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且业主有权查询等。

高楼林立,能成立业委会的寥寥 何奔 摄

但不足的是对于旧城区、城中村房改房的物业管理办法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修改

1 筹备组组长投票产生

《征求意见稿》规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或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由街道办或镇政府确定筹备组成员的人数和名额分配、可以取消其业主代表的筹备组成员资格。若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经筹备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更换组长。”

《办法》草案修改为:由筹备组成员投票产生筹备组组长,筹备组组长不履行职责的,经二分之一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更换。

《征求意见稿》规定: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7至15人单数,且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60%,具体人数及名额分配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决定。

《办法》草案取消业主代表比例,明确各方代表人数: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

2 当场出具书面备案回执

《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可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办法》草案简化了业委会的备案程序:规定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可以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3 房产证应记载配套设施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反映小区公共物业被侵占的情况较多,《办法》草案作了如下修改:

规定房地产登记簿中应当对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且业主有权查询。并规定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细化小区公共物业的管理方式。明确公共物业的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决定的机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

废 除

酬金制被删除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但多数意见认为推行酬金制并不能有效解决目前物业服务收费中缺乏监督或收费与成本脱节的问题。

《办法》草案不再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酬金制,并进一步细化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条件和程序,增加规定会计审计报告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条件之一,并对表决情况的公布作了规范,且明确业主对调价方案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价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创 新

1 首创“多轮补选”制

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建立多轮补选制度。“目前国内没有第二个城市建立这种制度。”广州市法制办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程应游表示。

她介绍说,由于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了解不多,一轮投票选出的委员往往不能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人数底线,导致业主大会反复投票而不能形成决议,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草案规定了多轮投票补选制度,即当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时,可以通过多轮投票补选;经补选后,多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仍未达到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但已超过5人(含5人)的,业主委员会产生。

2 业委会应向业主公告收支

《办法》草案加强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如规定投诉举报制度;规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规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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