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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换购房减免税该规定2010年已废止

羊城晚报  作者:严丽梅  2013-03-09 00:00

[摘要] 7日,由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接受两家中央媒体采访谈“国五条”的,在网上疯传。更有网友从中发掘出“出售自住房1年内重新买房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的政策。对此,有税务专家接受羊城晚报采访表示,这一优惠政策是曾有过,但已于2010年废止。

7日,由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接受两家中央媒体采访谈“国五条”的,在网上疯传。更有网友从中发掘出“出售自住房1年内重新买房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的政策。对此,有税务专家接受羊城晚报采访表示,这一优惠政策是曾有过,但已于2010年废止。

据媒体报道称:为了尽量减少对真实改善性需求增加成本,秦虹建议,要继续严格执行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关于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这一说法在相关媒体的版面上,被标示为“现行税收政策”,随即在网上疯传。不过,知名财务专家、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发起合伙人王骏昨晚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透露,1999年国家相关部门是曾出台这一政策,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2010年9月,财税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废止这一政策,“也就是说,一年内换购住房减免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上已经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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