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今号称史上最严的调控政策和那个时候相比,还真不算什么?那个时候的调控政策也是包含了货币政策、房产税和交易税、行政干预等方面,特别是限价政策那个时候也有,直接规定区域的房价和租赁价格。
最近看到一个资料,推荐给大家。不多解释和评论,不是说这个好,也不是说这个对,只是希望大家看看。
如今号称史上最严的调控政策和那个时候相比,还真不算什么?那个时候的调控政策也是包含了货币政策、房产税和交易税、行政干预等方面,特别是限价政策那个时候也有,直接规定区域的房价和租赁价格。
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规定了严厉的城市土地增值税梯级征收税率:
1、
土地增值之实数为其原地价数额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一以内者,征收其数额百分之二十;
2、
土地增值之实数为其原地价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就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部分。依前款规定征收百分之二十,就其超过百分之五十一部分,征收其数额百分之四十;
3、
土地增值之实数为其原地价数额百分之一百者,除照前款规定征收外,就其超过部分征收百分之六十;
4、
土地增值之实数为其原地价数额百分之二百者,除照前款规定征收外,就其超过百分之二百部分征收百分之八十;
5、
土地增值之实数为其原地价数额百分之三百者,除照前款规定征收外,就其超过百分之三百部分完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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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的《土地法》条文,进行了必要的调整,略有放松。
1、
土地增值之实数为其原地价数额百分之一百或百分之一百以内者,征收其数额百分之二十;
2、
土地增值之实数为其原地价数额百分之二百者,除照前款规定征收外,就其超过百分之一百部分征收其百分之四十;
3、
土地增值之实数为其原地价数额百分之三百者,除照前二款规定征收外,就其超过百分之二百部分完全征收其百分之六十;
4、
土地增值之实数为其原地价数额百分之三百者,除照前三款规定征收外,就其超过部分完全征收其百分之八十。
1929年,北平市土地局制定“土地房屋评价规则”,对房地买卖价格进行全面的控制。通过政府评价,也为契税价格提供了计算依据。
比如规定:特级一等:样式楼房800元/间;
甲级一等:样式楼房500元/间;普通楼房250元/间;带廊瓦房250元/间;瓦房160元/间;灰房90元/间。
甲级二等:样式楼房400元/间;普通楼房220元/间;带廊瓦房220元/间;瓦房150元/间;灰房85元/间。
丙级二等:普通楼房140元/间;带廊瓦房140元/间;瓦房90元/间;灰房65元/间。
但是种种原因,这些政策没有能够控制房价的一路飙升,与此同时通货膨胀爆发,致使民不聊生、社会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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