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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卖房,妻子干瞪眼——只因房产证少她名字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薛江华  2009-02-17 07:25

[摘要] 资深律师、广东省人大代表朱烈玉建议房管部门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并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严格核实产权人的婚姻状况。

代表建议房管部门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核实产权人婚姻状况

一段时间以来,到妇联投诉无情老公偷偷卖房转移财产的妇女不在少数。只因为房产证上少了他(她)的名字,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一份婚内财产凭空蒸发?为此,资深律师、广东省人大代表朱烈玉建议房管部门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并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严格核实产权人的婚姻状况。

 
经过近半年的拉锯战,广州市民李冬梅(化名)终于在几天前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这场离婚大战中,李冬梅“输”得很惨,因为丈夫不仅在感情上背叛了她,而且在离婚前背着她把家里的房子卖了。婚离了,李冬梅落个“人财两空”。

李冬梅和丈夫是在婚后第二年买的房子,当时买房的手续都是丈夫一手包办的。后来,李冬梅才发现,房产证上只写了老公一个人的名字。

据了解,按《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去年10月1日《物权法》出台后,不动产登记具有了公示效力—————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一人的名下,又没有他项权利人,他(她)把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那么买卖有效,共有人不得据此主张买卖无效。

朱烈玉代表认为,《物权法》所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物权法》的实施不能突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的保护。

朱烈玉认为,如果房管部门不能很好地肩负起“把关人”的责任,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轻易过户给他人的话,会引发许多不良的后果。

从夫妻一方权益的保护上说,首先会损害了不知情一方的利益。此外,还有可能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他举例说,夫妻一方把房子卖了,后来房价看涨了,就可以“配偶不同意”为理由,撤销买卖行为。朱烈玉指出,如果房产部门在过户的时候,能够增加要求产权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环节,并在处置房产的过程中要求配偶方到场并表示同意的话,就可以减少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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