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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黄穗诚: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解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注、解决民生问题重要举措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内容丰富而深刻,亮点很多——

一、房地产业发展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亮点解读:《若干意见》开头的这句话,为房改和房地产业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住房问题是群众最关心,也是与群众利益最密切的问题。房地产业首要的社会功能不是投资和投机,而是要满足居住需求。房改和房地产业发展,根本目的是为了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而不是主要“为富人建房”。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年初在2007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从十多年改革与探索的实践看,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的责任。经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经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的《若干意见》指出,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廉租房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为了住房领域社会公平,《若干意见》重申要“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二、廉租房扩大至城市低收入家庭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亮点解读: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以前主要是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提法是“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其他多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于没享受这一政策,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很大。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26.8万户家庭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但全国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有400万户(如果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总共有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为了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若干意见》把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中,使“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的提法具有前瞻性:“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城市化的发展,会有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进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从1990年开始,我国每年大约有1%的农村人口转为城市人口;除此之外,每年还有1.4亿人口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流动,等待进入城市定居的机会。今后15~5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至少会提高约30个百分点,达到65%~70%,才相当于当今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假设我国城市化水平2020年达到50%,2050年达到70%,那么,到2020年,城镇人口比1997年大约翻一番,达到7.45亿人。农民工在城市里的住房需求,成为未来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给住宅市场带来极大的发展空间。但目前不少城市的商品房价,已远远超出本地大多数人购买力的实际承受能力,更不用说农民工了,这将严重阻碍城市化的发展、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居住是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如果这些新增人口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子,那么,城市化的进展也会大受影响。只有房地产市场成为大多数人的、平民化的市场,这个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才能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房地产业才能在国民经济新一轮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

【延伸阅读】

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2010年将实现居者有其屋

建设部:改善中低收入者住房条件是调控重中之重

潘婉霞: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不会太影响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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