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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大家谈:关注物权法 关注我们未来的社区生活

  [提要]3月20日下午,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羊城晚报》联合举办的“‘物管大家谈’——关注《物权法》”活动在财富广场西塔7楼举行。搜房网对活动进行了现场直播

【谢凯】:刚才大家都谈到了一个问题,业主委员会用的是业主可以更换管理公司,其实物业管理条列一直都有,《物权法》把矛盾吐出来了,这个会产生什么问题呢?就是发展商和物管之间的夫子关系问题,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个用词是太敏感了,作为国家的法规。买第一个房子的时候,就必须有物管企业,那实际上一个业主都没有,但是在《物权法》这里面就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业主委员会更换了企业,这里他由于推出了一个对发展商的打压的管理权的问题,这个对于我们在目前的运作中,也是在行业中提出了一种新的情况,不管怎么样,我们对这个东西现在没有再提出修改的权利和资格,只有我们地方法规如何去完善和补充他,在这个母子关系、夫子关系的管理机构中,对于我们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指导,或者说在整个物业管理的过程中,这一个的运作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因为所有的项目按目前来说,发展的项目是越来越大的,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发展完这个项目,假如这个管理权不是为了建设,可能会带来很大难度,这个对于业主更换物管企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有一个比较正确的代替,作为夫子关系也好,母子关系也好,必须按照新的法规出台以后,做好中间线的位子。

【主持人】:谢总,你好像代表很大一部分的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了一个问题。

【许奋飞】:我解释一下我的理解,从这个法律出台以后,我想我们物业管理协会可能也组织、学习、扭转观念,这个请大家留意75、76的区别,从法律上的理解,75条说的是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换句话说,业主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这是第一个。第二个76条,请大家留意,以前我们说的,76条的决定事项,通常是放在业主大会决定的,记得我们过去的是这样的。76条是说,这些事项不一定要等到成立业主大会以后才做决定,是业主共同来决定的,只要你决定的事项符合76条第二款额,两个三分之二,两个二分之一,只有符合这个条件,也可以成立这个事项。也就是说从第一款第五项来说,业主只要过了两个过半数就可以来解聘物业管理的企业,而不是指的业主一个人。所以请不要担心81条第二款的,别担心是个人业主的规定。看陈德豪教授是否同意我的观点?

【陈德豪】:我也同意这个观点。我们物业管理条例,包括其他的管理也有这个规定,就像前面有些志说的,有的业主指单个业主,有的业主是指团体,刚刚才讲的两个地方,都讲了团体,我们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说了,有业主全体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和义务,那个地方跟这个也没有矛盾的。另外一个就是大家担心的解聘,这个跟物业管理条例的也是吻合的,他的前提是依法的,也不是单个业主就可以提出这个要求,他只是调整了这个权利,目前的行业状况是大部分发展商的他不想推出来,鉴于全国的状况,法律有必须强调这样的事项,我觉得他是给予这样的一个前提来说的,法律要解决现实问题,这的地方我觉得不会对我们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生冲击,因为他也有这个的精神,他这是给了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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